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这是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之后,财税部门敲定的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根据《通知》精神,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于煤层气抽采企业购置设备、技术研发等方面,也有相对应的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通知》还规定,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